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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接验收一般是指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和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共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2)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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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完工后,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审查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提交园林局城建处审查。 3、城建处审查资料合格后,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4、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并向质量监管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5、初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监理方、设计院、质量监管站进行现场验收,包括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等,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终验。施工单位整改后提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再次组织进行最终验收。 7、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书,递交监理单位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建设单位,工程决算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8、施工单位整理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进行备案。 9、以上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进行审计程序,审计单位由建设单位联系指定。
(一)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二)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三)基础和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调查、设计部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部门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查(四)部门工程完成后,施工部门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建设部门提交工程检查报告书。(五)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六)公司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建设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15天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竣工报告和相关文件。
可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即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进行使用的,就可以视为竣工之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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