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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伤情鉴定的委托书开具时间限制

2024-11-11
通常情况下,建议您在收到伤害事故报告之日起的24小时内申请进行伤势鉴定。在此期限内,公安机关部门应在接收到相关报告后第一时间为被侵害者开具伤势鉴定委托书,并告知其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进一步的伤势鉴定工作。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也应在接到委托书的24小时内给出鉴定结果的初步意见,并在3天内完成出具详细鉴定文书的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应尽快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被侵害人符合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 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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