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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记入笔录并签章确认。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单向性:对于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也有简易手续的使用,1、事件事实明确,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对应用简易手续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派人到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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