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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022-03-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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