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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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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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