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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绩怠贯干卟妨诡施韩渐的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如赠与合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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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监护人的具体职责。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如果没有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三方合同是指企业将人力资源外包给相应的人力资源公司,当员工进入企业工作时,不是与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企业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即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注意员工到企业工作是派遣性质,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在于用人单位与正式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可以节约使用者的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的使用者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可以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遣者,有利于使用者的灵活性的使用者也可以从复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放,有利于使用者集中精力进行生产经营。员工签订第三方劳动合同,员工的基本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薪酬福利可能低于正式员工,但风险也很高,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只能返回使用者,如果使用者没有新的安排,只能享受当地的最低工资,当然除了约定。实质上是劳务派遣。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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