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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什么叫善意第三人

2021-04-27 48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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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中的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指取得有争议物品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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