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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2、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只为挂靠人员提供合同合同中必要的材料和文件,这是法律禁止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屡禁不止,那么,挂靠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挂靠的表现形式是个人或企业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实施工程建设。挂靠人一般向挂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账户、印章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项目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三)不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保费计收方式有三种: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工险是不记名的保险,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一样,并且建工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几年,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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