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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2、人民法院登记;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起诉1。起诉条件:(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行政行为的具体组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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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同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和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随意增加或限制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应平等对待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中权利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二)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中国人民法院也限制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只有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时,限制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才会采取平等限制。这种限制是相互平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实现平等对待。对等原则的适用仅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利。当外国限制了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时,我国采取了相应的对等措施。然而,当外国赋予我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变得广泛时,我国通常不能适用平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我国〈〉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任意地增设或限制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任意地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利和义务。(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对等地加以限制。只有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时,限制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才采取对等限制。这种限制是相互的,对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到平等对待。对等原则的适用,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利方面。外国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时,我国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但是,当外国对我国公民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利变为广泛时,通常,我国不能适用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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