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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指派专家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关闭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形成文字资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如果无法协商,建议患者或家属向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诉鉴定。如果不服三级鉴定结论,可以申请复位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可以要求赔偿,把所有病历,一日清单,检测化验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扫描到我信箱里,帮您看一下,如果没有,立即复制并加盖医院印章,对有关所有病历医疗实物进行封存,做证据保全,及时起诉之后作相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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