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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流程 (1)征地告知书; (2)征地公告; (3)补偿登记; (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补偿安置方...
(一)征地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2、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3、市、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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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拟定征地方案三、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一)土地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示(附释义)(节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篱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节录)(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2004年10月21日)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地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土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1日)……(二)各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案例解析第四部分
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 4、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6、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交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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