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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名称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2021-11-07
企业法人名称的制定有以下要求:1。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3、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由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4、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标有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该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企业名称,经最高级别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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