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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受益人赔偿损失。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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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高某把孩子送到杨某开的“小饭桌”吃饭,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杨某作为受托人,有对孩子照顾、看管的责任。杨某在高某接孩子之前都有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杨某看到孩子有受到人身损害的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是一种不作为,造成伤害的,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高某没有将孩子接走,可以认为高某违约,高某应支付杨某一定的劳务费用,但这种违约只是部分违约,并不能解除杨某的监护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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