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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被视为行政处罚相对人?

2024-11-20
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地位。在考虑将某分公司纳入行政处罚当事人范畴时,该分公司必须已经获得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以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经济行为能力。 如果该分公司并非依据法定程序成立,或者尽管依照法规进行成立但尚未获取营业执照,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将拥有法人资格的母公司视为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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