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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建立和完善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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