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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出售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在建房屋;(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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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五)房屋用途依法批准发生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申请已受理但申请登记的事项尚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一)更正登记被受理的;(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的已有记载申请异议登记被受理的;(三)利害关系人对正在申请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四)房屋被依法查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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