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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2、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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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该规定并未明确赋予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我们可以知道,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管辖异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有两种:第一种是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二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异议是否成立并作出相应决定。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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