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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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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1)信赖对方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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