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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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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1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普通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2/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上述表决权。它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和业务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无需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承,而不是消除。合并、分立解散不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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