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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参保人个人帐户余额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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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管理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保人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帐户余额就医。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告知收费明细情况。
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省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适用本条例。外国人在本省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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