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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建立和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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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省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适用本条例。外国人在本省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基本原则,实行全省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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