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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
依照规定,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属于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没有争议。但是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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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2,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遗产份额。 3,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对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我国《》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2020年《》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首先应确定你夫遗产的范围,在你们婚后取得的财产中,只有一半属你夫的遗产,另一半是你所有的财产.你夫只能通过遗嘱处分属其所有的财产,超出的部分无效.其次要探讨的是你夫以遗嘱的形式将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给第三者是否有效(处分给其私生子的部分应是有效的),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定此部分的遗嘱无效,尽管对这样的认定有争议,但我认为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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