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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因在解放前牺牲,如何处理?烈士家属可以享受抚恤金的申请??

2022-05-03
你爷爷因在解放前牺牲,按民政部门对1980《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解释,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烈士的,可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 对上述人员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对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1、烈士生前是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仍按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即: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以前,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已废止,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已废止,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以后牺牲的,按一九五五年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发;在一九五○年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 2、烈士生前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对他们家属的抚恤,仍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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