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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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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有关部门。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保外期满前二个月,因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司法所应当要求具保人或者亲属带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身体)鉴定,因身体原因确实行动不便的,可允许保证人或者亲属联系有权医院派员到其居住地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日期通过区县司法局通报区县人民检察院。鉴定当日,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司法所应当派员到场监督。鉴定结束后,司法所应当立即出具矫正表现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其病情(身体)鉴定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矫正表现材料上签署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在监外执行期满前四十五日,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病情(身体)鉴定结果和矫正表现材料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回执。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或者办理审批,对拟决定、批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提前与其保证人或者亲属重新办理具保和接纳安置手续。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在前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的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并抄送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当日,区县司法局仍未收到决定、批准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的,应当通知司法所暂时中止社区矫正,并书面通知决定、批准机关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每半年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适当调整管理措施的宽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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