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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先和被收养方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然后双方签订收养协议,带齐收养登记的相关材料,到县级...
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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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此,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登记。除此之外,需要凭借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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