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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领养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
1、申请。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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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以下文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拾弃婴和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只能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亲或母亲结婚的证明。
事实收养,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可以参照如下申报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 3、福利机构的证明;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户籍地的社会事务办综合调查材料(内容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提交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底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8、被收养人的双手手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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