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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须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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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副本。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二、变更法人所需证件1、正副本原件;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章;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5、原公司章程;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请人的章程;(四)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六)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七)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简历以及拟任人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八)对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九)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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