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何种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8种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考入全日...
这是两种保险,两个概念。《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编辑本段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费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费,同时停止领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再就业的;(2)应征兵役的;(3)移居国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监禁执行或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7)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失去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停止失业保险待遇。《条例》明确规定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第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