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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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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这是对残疾职工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利,对残疾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歧视都是违法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在同等标准、同等条件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健全职工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人、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术研究人员的职称级别等,如果标准中有对于残疾人的歧视性内容,或者残疾人的情况符合标准,仅仅因为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被剥夺上述权利,就是歧视的表现,在禁止之内。具体说来: (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求职者应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不要把与工作无关的一些偏见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 (2)残疾职工凡是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 (3)残疾人就业以后经过试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凡是残疾职工在单位顶岗工作的,要同健全职工一样,按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予以调整工资; (4)用人单位应按时为残疾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用人单位应保障残疾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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