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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公司股权的处理: 1、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股权,进而确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 2、调查清除配偶所占份额后,确定该部分财产时夫...
股东财产纠纷是指公司股东之间基于财产问题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公司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股份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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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称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未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 (1)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纠纷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上也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或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二是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享有股东权利,而是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是不知情的,应认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是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3)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第三人对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信赖为基础,公司的工商登记在这一方面发挥着公示公信的作用。因此任何公司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不能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至少应该有两个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都难免产生矛盾和利益冲突,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然而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就是不得已的选择!首先,作为公司的股东,我们应当对公司的予以确认,投资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股份或者取得基础股权确认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股东的身份。第二点股东的知情权和分配权,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就是支持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方式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说明其正当目的。
人都找不到了,起诉也几乎没有意义。清算也不能立即挽回损失。如果当地没有其资产下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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