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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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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矛盾与利益冲突,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章程和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取得股权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因,处理各种非法出资行为,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况。例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在约定期限内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例如:货币出资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三是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出资义务。四是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收回出资。例如,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股东权益发生纠纷的起诉:《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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