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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二)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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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新车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道路运输相关手续。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许可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不变。更新手续未办结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终止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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