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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单位出租或承租房屋的,一般需要盖公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租房合同的,租房合同自双方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租房合同,又称房子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房子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子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子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子返还产生争议。 3、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子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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