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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 二、本合同本文中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且可以出售的房屋。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的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以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出示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六、本合同文本中的〔〕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选择的打√,不选择的打。 七、购销商品房应当使用本合同。本合同文本由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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