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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种罪名,其中有许多罪名离我们日常生活比较遥远,因而也不被人们所熟知。这其中就包括了虐待俘虏罪。俘虏是战时敌方被我方抓获的敌人...
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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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3、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 一、二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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