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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并在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所以从2017年1月1日起就没有晚婚假了。
江苏省正常的婚假(带薪假期)可达13天。根据江苏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7天,共计10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婚军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具体规定:1。根据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可视距离,给予距离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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