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如果股权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双方对股权转让解除做了特殊约定的,在符合相应...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如果股权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双方对股权转让解除做了特殊约定的,在符合相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由于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是投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法定原因,其股东资格不得丧失。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才有可能丧失其股东资格:股东自愿、合法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形式使得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被强制转移;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或法人股东的破产导致股权被他人继承或继受。 本案你们股东之间适用公司法,要做出约定,非经出资人同意股东不得任意转让转让股份。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但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