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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区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都不同,下面为例: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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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维修基金按购房款2-3%的比例计算,或者参考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计算。住房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一般用于住房大规模维修。 2、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一般是在交房时才交纳。
每个地区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不同。商社销售时,购房者和销售公司必须签订住房维修基金的支付合同。购房者必须按购房费用的2~3%的比例向销售公司支付住房维修基金。销售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放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电梯多层)90元/平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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