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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和其他成年公民,应当和帮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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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接受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宣传和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七)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制度;(八)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的陈述、申辩,并给予答复,同时在处分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受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受处分较轻的,不记入个人档案。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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