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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
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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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财产代管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典》规定,代管有争议,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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