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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不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最多可以补足5年,其余10年需要逐...
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三种办法可以解决,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任意选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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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
单位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至于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交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在南京是这样的: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今后可适当延长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缴费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具体规定为,南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对于缴费年限不足的劳动者,政府部门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因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按规定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比方说,男职工王某,今年46岁,刚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缴费年限只有14年,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在以往,王某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只能一次性取回自己之前所缴的养老保险费,而现在,王某达到60岁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等到61岁时便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足,之后参保的可以可以补足5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腿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参保的,可以延长缴费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达到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经职工书面申请,可以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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