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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附随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陈某与A公司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终止,陈某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A公司仅需向陈某支付2008年、2009年的经济补偿金,计陈某两个月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当时的法律,A公司无须向陈某支付2001年至2007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因A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了2008年、2009年的经济补偿金,故陈某要求A公司再支付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纵观本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接近十年时,应注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间近量长,避免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连续订立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利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手段逃避责任。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条件即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造成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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