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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合同的效力判定

2023-06-01
2011年8月20日,杜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经中间人许某介绍,向谷某借款55000元,由祖某提供担保,立借据一张,并口头约定月息1角。杜某向法庭出示于2013年2月至同年5月间先后偿还谷某本金共计15000元的收条。杜某主张已偿还1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2013年6月29日,杜某与谷某协调,因杜某无力还款,中间人许某自愿将对案外人潘某享有的30000元债权让与谷某,以偿还杜某欠谷某债务中30000元,谷某同意,并表示如果潘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自己会重新要求杜某还款,杜某表示30000元债务转移给潘某,自己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对于祖某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当日潘某向谷某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条一份,谷某接收。2013年12月,谷某找潘某追要欠款,潘某表示,许某并未向其出具书面手续,故债权转让不成立,并将打给谷某的借条收回。故谷某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杜某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祖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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