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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军人具体是几级伤残: 1,应该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2,以对方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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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赔偿优惠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将现役军人战斗、因公(包括职业病)的残疾等级评价标准从重到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残疾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按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规定,军人残疾标准共分为十级。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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