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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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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养人应做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应受扶养人亲属的请求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2)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财产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有权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双方的民事行为,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该种协议不以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为诺成性行为,但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双方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的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生效,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扶养人死亡后实现遗赠扶养协议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却因受扶养人死亡使遗蹭部分的内容生效协议中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不能是对受扶养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例 1992年底,原、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称原告为父,并且将其改为原告的姓,原告为被告娶妻生子,原告百年以后,其老家的房屋8间归被告所有,原告年老回家时由被告赡养原告,并披麻带孝给原告送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10月份给被告举行了典礼仪式,置办了酒席,并给被告买席梦思床一张,被告夫妻也就居住在原告的8间房内至今。1994年,被告添了孩子,原告给被告孩子吃了喜面,并给被告买了新飞冰箱一台,后因原、被告双方发生了矛盾,原告觉得被告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让被告返还自己的房屋,并补偿为被告结婚、吃喜面等所花费用25000元。在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但不同意补偿原告费用。另查明,自双方签协议以来,原、被告未在一起同居生活。 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遗赠扶协议,因双方发生矛盾,已使协议无法履行,且双方都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故应该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因原告收养被告时,被告已是成年,且原告已经尽了给被告娶妻生子所应尽的义务,被告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的8间房屋返还给原告。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款3000元。 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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