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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人民法院判决,不拘留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制和监督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即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和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发出解除通知书。在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次,法院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指出罚款由原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表明,罚款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未缴纳罚款的罪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罚款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具体执行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应当由法院执行。现在法院的做法不同了,有些由刑事法院执行,有些由执行法院执行,有些由司法警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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