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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罪行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管制刑罚,罪犯的一切活动都会被有关部门监督,在接受管制期间需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不予关押。
限制是人民法院判决,不拘留犯罪者,限制一定期限内的自由,交给公安机关限制和监督的刑罚方法。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给公安机关执行,即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利。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为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和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行管制时,要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被判管制的罪犯,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及其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大众宣布解除管制,并发出解除通知书。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次,法院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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