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2、生活费,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侵害身体即指损害身体内部或者外部之组织,而且这种损害不破坏受害人的生理机能和身体完整,不以受害人感到肉体上之痛苦为必要。侵害身体权有下列几种种类:(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擅自搜查公民身体,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例如,超级市场工作人员因怀疑顾客偷窃商品而擅自搜查顾客身体,即是此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有权进行搜查的政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搜查公民违法搜查公民身体,同样也构成侵害身体权。(2)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定为对身体权的侵害。依这一标准,构成对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如头发、眉毛、体毛、趾甲、指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组织,强行剃除他人眉毛,尽管不会造成肉体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是十分严重的,因而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一头秀发、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饰的对象,对这些身体组织的侵害,都构成侵害身体权。此外,既不损害身体健康,又不造成严重肉体痛楚的行为,如没有碰到牙神经的牙齿损伤、强行抽取他人少量血液等,也认定为对身体权的侵害。(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其中不破坏身体生理机能的殴打,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在实务中,最常见的区分方法是行为是否造成伤害。我国目前实行重伤、轻伤鉴定标准,且主要应用于刑事领域。对于确定是否破坏身体健康,却难以适用。一般认为,殴打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健康权,不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身体权。在这种侵害身体权的情形中,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疗。(4)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医生为病人实行手术,是为保全生命或身体的重要组织而作出的较小的牺牲,目的具有正当性,所以医生为病人实施手术一般不构成侵害病人身体权或健康权。但是,如果医生实施手术的方法不当或实施手术过度,造成病人身体的损害,则构成侵害身体权。如果损害了病人身体的生理机能,则构成侵害健康权。例如,对女性公民实施阑尾切除手术而伤及生死系统,造成一定的损伤但未丧失生死机能,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1、医疗费(A、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A、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D、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A、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B、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C、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D、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E、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F、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对已构成侵权行为,有权采取如下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新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用了三个条文对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做了详尽的规定。 三、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 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如果仅有间接侵权的行为意图,是不可能成立间接侵权的。 结合现有案例及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笔者总结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2、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3、为他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提供场所; 4、进口商标侵权产品 5、其他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行为。 (二)造成了商标直接侵权的后果。 商标间接侵权的成立必须要以商标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学界有“独立说”和“从属说”两种意见。但笔者认为,商标间接侵权即使为商标直接侵权提供便利和帮助,如果内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侵权就只停留在意图或准备阶段。可以“独立”的仅仅是间接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否则,间接侵权行为作为直接侵权的辅助部分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 一般来讲,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为他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提供场所,进口商标侵权产品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明知。只有在“故意或明知”的情况下,间接侵权人才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种“故意或明知”的主观心态可以依据推定得出。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标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全部内容。虽然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商标间接侵权,但是这也是违法行为,本质上和商标直接侵权没有任何区别。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6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