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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吉老发[2009]6号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法律意见】 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 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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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行字[1993]34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亡故后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名亡故人员600元调整为10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此项费用使用范围包括:衣服、骨灰盒、骨灰存放费(不包括存放在烈士陵园的费用)、运送尸体费、整容费、火化费等。享受劳动保险的事业单位,按劳保条例办理,不执行本规定。
离休干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赔偿金所需的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1、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按照本人生前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退休费(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的20个月标准发放。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2、你父亲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你母亲可享有一次性抚恤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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