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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
上诉状上诉人: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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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合同都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当然也是如此。那么,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有哪些情况呢?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承包人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熟。第三,承包的家庭成员全部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移落户外地。四、承包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5、因国家建设需要,承包人承包的土地全部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第六,由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所有承包土地都受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约定,闲置荒芜承包耕地2年以上的,由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八、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中体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 《承包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其中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包经营违法解除合同承包合同的形式要求的具体内容,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即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家庭承包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有: 第十四条第一项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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